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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昨天,科技部公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但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通过伦理审查,并应确保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或者企业开展,境外组织及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及境外个人不得实施。
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均需取得行政许可。对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以及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事先报告的范围,实施细则也做了详细规定。
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每5年开展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科技部将在相关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研究,逐步建立我国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清单目录,并适时修订完善。
如遇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科技部将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加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