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已经领取年终奖了,然而近日辽宁一公司规定年终奖与休年假只能2选1,对此引发了不少争议,年假是国家规定有7天的,公司以此胁迫员工做出选择合适吗?
年终奖辽宁抚顺一公司制定了一份《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同时规定年终奖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累计病假超过15天的,在计算12个月的总绩效时扣除一个月。
上述公司的职工刘先生于2020年2月退休后,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在监察局作出《监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支付了刘先生于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3172.41元。公司以2018年时已给予刘先生未休假的“年终奖励”3050元为由,多次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奖金,后者拒不返还,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2018年的“年终奖励”。
2021年,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判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