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山(男)和钱悦多(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初确定恋爱关系,在次年年底登记结婚,并生下了一个女孩。就在婚后的第四年,夫妻俩先后下岗,不久便开店经营饮食娱乐城。
在此期间,钱悦多的表弟李军向赵建山借款4000元,赵建山的同学吴望向赵建山夫妻借款50000元。
饮食娱乐城开业不到一年,因为经营不善而转让给他人了,夫妻感情也因为开店的这些锁事发生磨擦并产生较大的矛盾,最后经过亲朋好友调解无效,赵建山遂于2017年初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判决不准离婚。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建山于半年后再次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亦一并下判。
在分割财产时,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对李军的4000元债权,对吴望的50000元债权判归钱悦多所有,由钱悦多向李军、吴望主张债权,钱悦多以债权无法实现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后钱悦多仍然不服现已进入再审程序中。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信用度高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门店出租费等);
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的信用度差或无履行能力或对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追偿,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合算,还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不愿追偿第三人债权而争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