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资信政策研究团队 潘紫宸
Q1:债券违约后投资人有哪些救济方法?
A:投资人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救济途径:一是自主协商。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在无增信措施条件下,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带来处置上的优势,在多种权衡之下债权人倾向于选择自主协商方式。债务人可就后续的偿债安排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展期或者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二是仲裁。实践中有私募债持有人采用该方式,一般而言,仲裁与诉讼方式相比时效上较快,但仲裁委收取的费用高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三是违约求偿诉讼。在违约求偿诉讼方式下,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投资人可以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支付逾期利息等。四是破产诉讼。如果协商未果,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或参与债务人申请的和解程序。一旦进入破产诉讼投资人可能面临周期长、信用债回收率较低的问题。
Q2:债券到期前投资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提前偿还?
A:主要涉及是否构成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论上投资人有权主张发行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以至于无力偿还尚未到期的债务而构成预期违约,但在实际诉讼中,投资人需要在较为了解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举证,构成预期违约的条件较高。从事前的角度来说,设置交叉违约条款有助于投资人处于类似境地时争取主动地位,其中需要尤其注意构成违约后的后果的约定,如果虽然募集中约定了“交叉违约条款”等类似表述,但应对措施限于召开持有人会议或进行信息披露,则与真正意义上的交叉违约条款有差异,一般而言,构成违约则应当有权主张还本付息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Q3: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吗?
A:持有人会议是在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内的对话平台和制度产物,不同于《公司法》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是法律层面的法定机构,所以其决议也不天然具有强制性。从债券市场处置案例来看,除非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对发行人既无法定义务上的强制约束力,也没有基于合同约定的约束力。基于此,可考虑将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可产生的约束力在募集说明书中载明,特别是当发生重大事项或发生违约后常用的追加担保等措施,当持有人会议就上述事项达成决议后,可视为对合同的增补或修改,双方应当执行,否则构成违约行为,可由参与方视情况约定违约后的赔偿措施等。此外,相关决议在诉讼中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Q4:受托管理人在违约处置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A:受托管理人基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产生,发行人应当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其法定职责主要是监督发行人信息披露以及依据法定或者约定事项召集会议,而没有具体的权力,代持有人提起诉讼等具体事项需要进行授权。受托管理人既没有绝对的法定义务为持有人直接追偿,也不是持有人自行采取救济措施的前置条件,所以在实际行动上,持有人可根据情况选择由受托管理人代为行动或自行提起诉讼、仲裁等。
Q5:在募集的设计上可以从哪些方面更好地约束发行人?
A:在发债后的经营和投资情况等方面,当发生重大资产转移、控制权变更、新增一定额度的负债或支出等情形时,可以视情况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追加担保或者主张提前到期,对于不同的发行人和投资人来说,提前到期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如果约定追加担保则需要考虑发行人是否有足够的“干净”资产供抵、质押,并细化追加担保的覆盖程度等。在兑付方面,细化当发行人主动要求提前赎回时的约定,如赎回价格的确定、相应的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