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2021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就债券市场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部署,包括“牵头制定债券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健全多渠道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完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框架”等。这意味着,债券市场制度建设的步伐将持续加速。
其中,对于规模已达25万亿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此前已有多项补短板制度相继落地。特别是将于2021年5月1日施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前不久甫一公布,即受到广泛关注。《办法》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了统一要求。这是继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等多项措施后,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成果。
中金公司固定收益研究认为,《办法》是规范和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将进一步推动不同债券市场间的互联互通,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化约束,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促进直接融资。
加速补齐制度短板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成为企业第二大融资渠道。在体量扩容和种类丰富等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由于历史客观原因,不同类型公司信用类债券存在不同的监管机构和规则。
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管理部门和交易场所有所不同。从交易场所看,公司债券在沪深交易所债市上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企业债券则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均可交易。
中金公司固定收益研究表示,我国信用债市场从诞生以来就是多监管、多场所并行的格局,由不同部门监管的各债券品种在发行方式、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随着新证券法的发布,各品种的发行方式已统一为注册制,但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同品种间在发行人定期报告、评级机构定期跟踪评级披露等方面仍存有一定差异。
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聚焦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信息披露制度、统一执法等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不断完善基础制度建设,加快补短板步伐。
“《办法》的出台,是继完善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等多项措施后,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成果。”农银理财公司副总裁孙建坤认为,《办法》强化了投资者保护机制,提升了投资者保护力度。相关要求有利于强化发债主体的责任,为相关债券违约后的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提供保障,提升了对公司信用类债券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浦发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宋瑞波表示,《办法》首次统一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规则、标准、要求与管理责任,并对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出了全面、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压实了信用类债券发行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实体责任,尤其是对作为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主体——发行人及董监高等的责任更加明晰,为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度夯实了责任基础。
助力债市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生命线。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办法》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业内各方认为,这对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夯实市场信用基础、增强债市法制建设、助力债市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主体数量和金额不断攀升,近一段时间,更是有多家地方国企的债券出人意料违约。尽管各方对于“债券违约常态化有利于强化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具有共识,但同时,高度警惕违约企业发生虚假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甚至是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也成为投资者高度关心的问题。
浙商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胡娟表示,当前,部分债券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时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重大事项和故意误导投资者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近期,个别国企信用债券违约事件也反映出目前信用债券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
2020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增长显著。人民银行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15.7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为25.7万亿元。债市总规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均居世界第二位。
“三部门发布的《办法》是推动中国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发行人跨市场信息披露成本,将提高投资人获取信息的便利度。”市场资深专家表示,在中国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加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基础制度的适时推出,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维护和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宋瑞波同样认为,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用评级规则,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债券市场以分类趋同为基础、兼顾原则与灵活、结合现实与前瞻的一种制度自信,是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是我国债券市场走向更加市场化、法治化的一项重要实践,是我国债券直接融资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将成为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记者 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