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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0月17日
国电电力(600795,股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0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4国电03”,代码122493。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52号文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7%,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10月16日到2020年10月15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10月16日到2016年10月15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87%。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0月14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年10月17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国电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冯璐
电话:010-58682100
传真:010-64829902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人:梁姝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3.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60003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600663,股吧)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