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延数年的“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迎来一审判决结果。
近日,杭州中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余4家中介机构也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未被处罚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也被判决要承担一定责任。
“五洋债案”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的案件,从发行到判决,历时四年,对债券市场影响深远,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连线多位业内人士及专家,深度剖析此次“五洋债案”判决的影响。
【新闻背景】
杭州中院: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 “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此次五洋债案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引发较大关注。
近日,杭州中院就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部分原告已通过其他维权程序处理与五洋建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不同原告作出了不同的程序处理。
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
对于此次“五洋债案”,杭州中院表示,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连线各方】
专家观点:对承销商和中介机构具有很大警示意义
“五洋债案”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的案件,从发行到判决,历时四年,对债券市场影响深远,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连线多位业内人士及专家,对他们的观点进行梳理汇总: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
中介机构的职能就在于独立于发行人之外,就重大事项向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的信息,如果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而出具了不实的报告,会对投资者形成直接误导,所以中介机构的不实报告与受误导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洋债案中,法院也是基于上述理由判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责任。除该案外,在投资者诉金亚科技、保千里、大智慧等虚假陈述案中,法院也都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追加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已渐成常态。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从五洋债案的一审判决中可见,证券发行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中介机构等相关方对信息披露的审核要求与民事责任很大、很高、很严,而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与2020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均调高了处罚或制裁的力度,此次判决整体而言,对中介机构的警示作用比较明显,提示中介机构在后续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谨慎合规地开展业务。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之前未被处罚的律所也被判决要承担责任,这一点比较让人意外。
中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鹏:
债券发行是一项系统工程,专业机构的科学评级、报告在债券发行和风险评估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应也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因此,某种意义上专业机构也可以看做是风险评价的前置关口,其科学、准确和客观的分析有利于为市场和投资者提供正确的讯息,而错误、违背事实的分析却可能带来市场的剧烈波动和投资者的重大损失。此次判决提示专业机构在债券承销和资信评级过程中务必勤勉尽责,根据债券发行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出具合乎事实的报告,避免错误的信息导致错误的定价,错误的定价可能导致违约风险畸高,风险和收益不匹配,最终使投资者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如是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朱振鑫:
从此次判决来看,打击欺诈发行是大势所趋,这会让市场运行更规范。今后,承销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也要真正发挥风险识别、风险审查的作用,过去只是闭着眼睛签字、闭着眼睛发行、闭着眼睛评级,以后肯定行不通。未来要真正把风险释放出来,不只是投资端,中介端也要开始改变,而且以后的监管导向肯定不只是踩雷的投资人受损,中介机构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中原证券董事总经理陈军勇:
本次案件涉及的中介机构核心过错均在于没有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洋建设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压力可见一斑,这在相当程度上震慑了市场,警示证券市场执业者要对法治有敬畏之心,要不断提高自身执业能力和风控水平。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扮演着重要角色。中介机构服务对象犯错,中介机构同样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担责。
此外,该案也是新修订《证券法》下明确代表人诉讼后的首例判决,有效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司法维权门槛。尤其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487名中小投资者作为原告,通过代表人诉讼顺利地确认了原告资格,切实地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证券纠纷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践起到了良好示范效果。
【新闻回顾】
“五洋债”发行始末
三年虚增超2亿元净利润
“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债券的发行始于2015年8月,五洋建设合计募资13.6亿元。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五洋建设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此之前,五洋建设的评级已被下调至CCC,债券评级也被不断下调。
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因未能偿还应付利息及回售款项,构成实质性违约。
2018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五洋建设及相关负责人作出处罚。证监会表示,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五洋建设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万元、6493万元和1.55亿元。
证监会认为,2015年7月,五洋建设在明知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10352万元),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以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编制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对五洋建设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随后,相关中介机构大信会所、德邦证券、大公国际也受到处罚。2019年11月,作为“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债券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德邦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记者 陈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