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监会官网公布的消息,在刚刚过去的3月份,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资管”)下属分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已先后两次受到行政处罚。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10日发布的赵某宁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东方资管旗下公司东方邦信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邦信置业)投融资部原副总监赵某宁因犯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个月内两度受罚
3月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因非金收购项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对收购债权真实性尽职调查不充分,被大连银保监局依据《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
3月1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因向项目资本金未达标的房地产企业融资,被青岛银保监局同样依据《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同时,依据《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关负责人张某康被予以警告处分。
《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小角色牵出腐败大案
《判决书》显示,2019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调查其他案件期间,掌握了中弘公司以“财务顾问费”为名向邦信置业投融资部副总监赵某宁行贿的问题线索,同年5月22日,审查组在邦信置业办公地点将赵某宁控制后实施留置。
赵某宁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交代了其伙同他人收受中弘公司1300余万元好处费,其本人实得200多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其伙同天津中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向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索要800万元好处费,本人实得300万元的事实。
根据《判决书》,中弘系旗下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融资总监周某的证言显示,2017年,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以济南中弘广场项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邦信置业融资14.82亿元。
在此过程中,赵某宁称要再签订1份财务顾问协议,总金额为融资规模的1%,并提出参与该项目融资的人都能分到。其将上述情况报告给部门领导许某,许某征得王某同意后,回复融资获批后可以支付这笔费用。后其联系金某,以上海涛富公司作为第三方公司负责签约并收取“财务顾问费”。中弘控股先后向上海涛富公司支付了大约1200多万元,其向许某提供的公司账户支付了约260万元,并分多次取款285万元给了赵某宁。
另据天津中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的证言:2017年,赵某宁说邦信置业公司准备向三盛宏业公司发放融资贷款,请其出面协调,让三盛宏业公司给笔“好处费”。后其联系三盛宏业公司资金部负责人王某,商定“好处费”为800万元,项目放款后再支付。应赵某宁要求,其通过鲁某将300万元现金交给赵某宁。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业务单位的财物,为业务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东方资管旗下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创投)官网还显示,就在赵某宁案宣判前后,东方创投还就东方资管系统近年来查处的部分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和存在“小金库”等问题进行了警示宣讲。
根据公开资料,截至2019年9月30日,东方资管作为东兴证券第一大股东,持股52.74%。同时,东方资管还持有如意集团(7.24%)、杭齿前进(6%)、天原集团(5.93%)、江苏银行(2.59%)、南京证券(2.41%)等上市公司股份。(记者 胡朝辉 里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