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安装公司”)因存在以实物形式替代工人工资、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两项违规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执行整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被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开两张“罚单”,共计罚款13万元。
文书号为〔2021〕012和〔2021〕013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显示:2021年2月5日,旅顺口区人社局在对中建二局安装公司进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实物形式替代工人工资、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两项违规行为,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责令在收到指令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进行整改,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执行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旅顺口区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和8万元,合计13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天眼查显示,中建二局安装公司系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后者系A股上市企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公司网站介绍称,公司是国有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创建于1952年,2007年12月改制后更名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沈阳、北京、成都、廊坊、西安等地设有8个分公司,在阿尔及利亚、东南亚、斐济设立三个海外分公司,在博茨瓦纳、肯尼亚等国家设有海外项目经理部,公司现有职工2360余人。